森林公安局7天连破3起非法野外用火案

2019-03-25 点击数量:1115

入春以来,气温回升快,大风天气多,森林火险等级持续高位运行。邢台县森林公安局快速出击,连续作战,7天之内连破3起非法野外用火案,行政拘留2人,行政罚款一起。

一、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

3月12日8时许,该局接到报警称,某村北山场发生山火,要求依法查处。森林公安民警立即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。经查,3月11日13时许,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未履行森林防火主体管理责任,在其经营管理的光伏21#区域着火,引发火灾,过火宜林地面积147亩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六条、第二十条的规定,涉嫌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,3月19日,该局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该公司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,消除火灾隐患,并处4万元的罚款。

二、尹某堂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案

3月16日9时许,邢台县某村人尹某堂在地内干活时,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地上后离开,致使烟头引燃杂草发生山火,过火宜林地面积400余亩。经该局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鉴定,该案未到达刑事立案标准。3月17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依法对尹某堂行政拘留十日。

三、游某元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案

3月15日14时许,邢台县某村人游某元在邢台县某村南洼处自家耕地里擅自野外用火,焚烧核桃果、枝叶及杂草引发火灾,过火面积3.5亩。游某元的行为违反《邢台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,在高火险期、高火险区内擅自野外用火,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、命令。3月18日,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依法对游某元行政拘留5日。